机动车:京津冀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2020-01-15 09:56:20
导读环保百科今天分享京津冀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家是否对京津冀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

环保百科今天分享京津冀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家是否对京津冀协同立法治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感兴趣呢。

1月14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议题,三地将共同对重型柴油车及推土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推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检验、油品供应等各环节的综合治理,同时,深化区域协同,细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强化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提高所有人、驾驶人和使用人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

关键词:本市PM2.5首要来源

重型柴油车治理减排任务艰巨

张清介绍,截至2019年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此外,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万至6万台。2018年源解析显示,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本市PM2.5的首要来源。其中,尤以重型柴油车排放量居高不下。

目前,全市重型柴油客货车保有量24万辆,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是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的重中之重,从日常检查及机动车年检通过率看,重型柴油车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治理减排任务艰巨。

关键词:超标排放车辆管控

逾期未排放复检合格或被暂扣行驶证

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为此,条例草案作出了闭环管理的制度设计,健全了“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通过严惩重罚,震慑超标排放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主体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驾驶超标排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逾期未按照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的,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关键词:源头管控

重型车辆需按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

为加强统一管理,条例草案提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应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关键词:排放检验维修

公交、快递排放超标车辆屡受罚 负责人最高拟罚5万元

条例草案强化了重点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这些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或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排放检验机构将实行“积分”管理

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因素众多,除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外,还需要对影响排放结果的检验检测、维修治理等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条例草案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经营者的行为做出了细化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机构,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该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关键词:非道路移动机械

未编码登记可处五千元罚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都包含在内。

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台,其流动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

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草案补充了相关制度设计,设定了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明确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五千元罚款。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关键词:区域协同

京津冀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

张清介绍,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为此,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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