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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该条例。
晋江、洛阳江是泉州的母亲河,担负着为泉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的重任。多年来,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两江流域水环境。
“两江流域立法,回应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群众的关切期盼,具有扎实的民意基础。”据了解,早在2006年,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加快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决议》,将泉州市近海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法定任务加以贯彻执行。2017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决议》,推动流域治理由重点流域(含近海水域)向小流域延伸拓展,真正实现从水域到陆域、从河岸到海岸、从源头到入海的全市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全覆盖。
2018年9月,泉州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去年以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从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出发,通过网上公开全文、走访调研、专题论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征求意见,草案先后修改数十次,反复推敲打磨、字斟句酌,力争体现地方特色。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报请批准的两江条例更加突出“短法、管用、有特色”,既紧跟中央政策大势,把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写入法规,又结合两江沿岸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市情实际,因地制宜,将立法重心放在处理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两方面的关系。
(编辑:逍遥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