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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间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应急治理局
对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6号
各区住房间城乡建设委(房间管局)、东城、石景山区都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辟区房间地局,市人防办,市应急治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发布,依照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第一次修改,依照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市住房间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防办、市应急治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2014年公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并且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间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应急治理局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
2019年6月18日
编制讲明
为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治理,2004年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06年,市住房间城乡建设委、原市民防局、原市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试行)》(京民防发〔2006〕16号)。2011年针对地下空间治理中浮上的新事情、新咨询题,市政府印发了《对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办法>的决定》,对原152号令举行了修改。相应地配套出台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近几年,针对地下空间综合整治浮上的新事情、新咨询题,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对原152号令举行两糙二次修改,并且,市住房间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防办、市应急治理局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再次举行了修改,使其内容更加完整和具有操作性。
名目
1总则………………………………………………7
1.1目的…………………………………………7
1.2术语含义……………………………………7
1.3适用范围……………………………………8
2责任………………………………………………8
2.1安全使用责任人…………………………9
2.2使用人………………………………………10
3差别多条件…………………………………………12
3.1人员数量……………………………………12
3.2差别多要求……………………………………12
3.3环境卫生……………………………………13
3.4防汛……………………………………………13
4安全使用治理制度………………………………13
4.1岗位责任……………………………………13
4.2监督检查……………………………………13
4.3隐患报告……………………………………14
4.4应急预案……………………………………15
4.5证照治理……………………………………15
5许可与备案………………………………………16
5.1使用许可……………………………………16
5.2使用备案……………………………………16
6安全用电…………………………………………16
7使用用途…………………………………………17
7.1居住…………………………………………17
7.2商市场………………………………………18
7.3餐饮…………………………………………20
7.4娱乐…………………………………………20
7.5办公…………………………………………21
7.6文化体育…………………………………22
7.7车库…………………………………………22
7.8仓储…………………………………………23
8装饰装修与改造………………………………25
9信息化……………………………………………26
9.1信息收集……………………………………26
10禁止………………………………………………26
10.1行为规范…………………………………26
10.2使用用途…………………………………28
11附则………………………………………………28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规范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治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合理开辟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事情,制定本规范。
1.2术语含义
1.2.1地下空间
本规范中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
1.2.2人民防空工程
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爱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货物掩蔽等需要而修筑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货物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筑的地下防护建造,以及结合地面建造修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1.2.3一般地下室
指结合地面民用房间屋建造修筑,且房间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规划设计与地面以上户型和配套设施一致的地下成套住所别纳入到一般地下室治理范围。
1.2.4娱乐场所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1.2.5所有权人
指对一般地下室拥有产权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1.2.6受托治理人
指受所有权人托付,承担一般地下室安全使用治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
1.2.7被许可使用人
指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
1.2.8安全使用责任人
指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治理人。
1.2.9使用人
指地下空间实际使用人或单位。
1.3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寻常使用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治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责任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与使用人应签订安全使用责茸裳?,明确各自的安全使用责任与义务。
安全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托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造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面检测。
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难,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刻,停止使用,并交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1安全使用责任人
2.1.1地下空间用于生产的,应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1.2地下空间承包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茸裳?,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并对使用冉材安全生产工作举行监督。
2.1.3别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2.1.4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5发生安全事故的,需配合协助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2.1.6负责建立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1.7使用业主共有的一般地下室,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造物总面积2/3以上(含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含2/3)以上的业主接受。
2.1.8使用人防工程,应按照所在地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2.1.9使用人防工程应在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梅势发的使用标志牌;使用一般地下室应具备住房间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备案证明。
2.1.10别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2.1.11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及使用的治理规定。
2.2使用人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设备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治理制度。制定降实治安、消防、卫生和建造等治理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2.2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举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安全咨询题,应即将处理;别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事情应记录在案。
2.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举行生产经营活动,大概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举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4会同安全使用责任人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规程,发生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2.5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证照,并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2.2.6在地下空间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2.2.7人防工程通风、电气、防化等设备间寻常应封闭治理,别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2.2.8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2.9应指定专人对消防、电气等专用设备设施举行维护保养、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使用,及时消除火灾、用电等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