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垃圾渗出液处理厂用软管偷排污水责任人被刑拘!

2018-05-24 15:00:59
导读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垃圾渗出液处理厂用软管偷排污水责任人被刑拘!,大家是否对垃圾渗出液处理厂用软管偷排污水责任人被刑拘!感兴

环保百科今天分享垃圾渗出液处理厂用软管偷排污水责任人被刑拘!,大家是否对垃圾渗出液处理厂用软管偷排污水责任人被刑拘!感兴趣呢。

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偷排废水,给澧水带来污染。5月2日,常德市环保局披露,该公司不但被罚款,其直接责任人还被公安部门依法拘留。

4月23日,澧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澧水艳洲桥头发电站下游有褐红色污水排入,对澧水造成污染。澧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展开调查。经查,污水系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所排,该公司将氧化池中的污水用潜水泵直接抽出,用软管排入澧水。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据此,澧县环保局依法作出了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拆除污水排放软管,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并处罚款壹拾伍的处理决定。

4月26日,澧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移送澧县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据了解,当前,湖南迪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澧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已经拆除了污水排放软管,渗滤液通过处理达标排放,改正了违法行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来源:综合华声在线、湖南环保厅;环保新课堂整理)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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