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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息息相关。今年1月7日,长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5日,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办法》共7章48条。其中,总则10条,规划与建设6条,回收和运输13条,中转分拣和集散3条,再生资源的利用7条,法律责任8条和附则1条。“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职责、宣传工作等内容;“规划与建设”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等内容;“回收和运输”一章主要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及其他要求;“中转分拣和集散”一章规定了再生资源中转分拣场所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以及鼓励发展旧货市场等内容;“再生资源的利用”一章主要规定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和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政策、支持以及入驻产业园区企业的条件等内容;“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附则”一章规定了施行时间。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的要求,《办法》明确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并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信息平台连接等方面规定了“两网融合”的具体要求,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同发展,进一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针对长春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全品类回收可回收物,不得拒绝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实现再生资源全品类回收。
来源:长春晚报
吉林日报全媒体 编辑:吕游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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