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处置应急预案(再生资源整治方案)

2023-04-30 09: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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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山东网站公示信息,山东葛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大气污染等问题接连收到多张罚单。

2021年4月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夏镇街道石坝村南200米处山东葛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厂南侧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不规范,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八)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2021年8月1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葛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南厂房内未生产,现场存有拆解后轮胎以及示拆解半挂车厢。建设项目性质发生变化。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投资7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八)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罚款2.1万元。

2021年4月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夏镇街道石坝村南200米处山东葛洲源能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南侧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不规范,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一)(八)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2021年4月27日,该公司厂区南侧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不规范,未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属于未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二)项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

另据济环微罚字〔2020〕131号行政处罚,山东葛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罚款2万元。

资料显示,山东葛洲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石坝村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为马洪元。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收购、加工、销售;销售:焦炭、生铁、矿石、矿粉(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铁精矿(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冶金炉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民用建材;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收购、加工、销售:金属材料及制品、合金材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服务;建筑拆除;旧机械设备拆除、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济宁#

(一点资讯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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