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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公开曝光力度,不断提升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现将我市两起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在对污染源日常检查时发现,义县宏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电源线未连接,处于断开状态,未能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废气处于直排状态,对空气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2、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未验先投案
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海分局对凌海市维沃金钢砂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租用他人场院建设废旧轮胎粉碎项目正在生产,车间未密闭,粉碎废旧轮胎过程中产生废气外溢,经调查,该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并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2、处理结果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对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三
案件启示
在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指导企业落实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实施闭环管理,避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对违法单位实施惩戒的同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扎实整改存在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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