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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天津将生活垃圾分为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
必须分类投放
最新发布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3月12日,天津市城管委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
2021年底,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精品示范街道(乡镇);2023年底,全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收运;2022年12月底前,健全收费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合理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在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的基础上,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精品示范街道(乡镇);《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基本完善;全市建成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能力满足需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合理布局,建成可回收物数据信息统计制度,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市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到2023年底:全市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核体系;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模式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满足分类需求,略有余量;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基本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系统两网有效衔接;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到2025年底:形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健全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重点内容
推动源头减量
鼓励和引导实体销售、快递、外卖等企业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避免过度包装,到2022年底,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比例达到95%,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到95%。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禁止或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引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高玻璃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比例。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转型升级。
到2021年底,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中心城区每个街道至少设立1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到2023年底,实现全市16个区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全覆盖。
完善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
到2021年底,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桶站等设施设备齐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清晰醒目,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简便易行,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
到2023年底,全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收运模式基本建立。
提升分类处理能力
滨海新区、武清、宝坻、宁河、蓟州等区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到2021年底,新增厨余垃圾处理能力450吨/日;到2023年底,处理能力达2500吨/日以上。
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水平
在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的方式,逐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示范街镇要达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系统全覆盖、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率达到100%。示范街镇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督导员、引导员,指导居民准确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到2021年底,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每区创建2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滨海新区创建3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功能区),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州区每区创建1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到2022年底,全市示范街镇比例达到30%。
到2023年底,全市示范街镇比例达到60%。
到2024年底,全市各街镇全部达到示范街镇标准;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成效进一步巩固。
健全收费机制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合理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强化执法检查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指引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制定和培训工作,调整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目录。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分类收运和处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积极推进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执法联动,压实属地街道(乡镇)执法责任,同时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动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