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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企业技能型人才梯队良好发展和人才储备,日前,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双备案”管理要求已在人社部完成备案的中央企业在甘单位,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过备案的企业,同时需满足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方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企业可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在本省行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可以接受本行业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委托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开展认定工作。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以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等级的基础上,自主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还可以在各技能等级之间细分层级。
在采取考核评价的同时注重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记者 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