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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反电鱼协作中心接到志愿者报料称,在湖北老河口电站附近电鱼很猖獗。2018年12月31日下午,老河口反电鱼志愿者又在湖北老河口电站下游,发现多艘电鱼船从事非法电鱼活动,志愿者当即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老河口渔政执法人员闻讯后当即就赶到现场,但电鱼船已经逃离。对此,老河口渔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分析,这几条电鱼船极有可能是属谷城县渔政管辖的,对此老河口渔政及时将情况通报了谷城渔政。2019年元月2日,老河口渔政联合谷城渔政进行了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渔船进行了摸排清查,共同对非法捕鱼设备进行了拆除处理,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据老河口渔政部门介绍,老河口电站区域与谷城县接壤,以河中线为界共管,老河口所属的渔船一般在电站上游一带活动,老河口电站下游活动的渔船绝大多数为谷城渔政管辖。由于老河口渔政的执法船通过电站到下游极不方便,所以老河口渔政的执法船一般巡逻到电站为止。
以上情况,希望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强监管及打击力度,维护好汉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反电鱼协作中心会一直关注并跟踪报道相关况。
相关法律条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