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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兴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入选。
该案例的基本案情为:2020年1月至5月10日间,被告人马某兴利用凌晨时段,假扮成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珠泉路、秦皇北路等处,盗窃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窨井盖80余个。后马某兴将所盗窨井盖运至位于西咸新区王某锋所经营的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销赃,得赃款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锋明知系马某兴犯罪所得的窨井盖,仍予以收购、变卖。
本案由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立案侦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针对被盗井盖大多处于行人过往频繁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20年6月5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兴批准逮捕,同时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建议。检察机关发现马某兴多次将被盗窨井盖销往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王某锋处,王某锋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马某兴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王某锋的犯罪事实进行取证,依法追捕了王某锋。
公安机关以马某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某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9月9日、10月23日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提出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秦都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兴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被盗井盖所处位置、井盖数量等情况,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同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遗漏了销赃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了追捕。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记者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