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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回收再生第1媒体,第910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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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施行。自40号公告发布以来,关于一些咨询: 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收到的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税?无货代开是否还能继续?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如何从居民手中购买再生资源如何获取成本凭证?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那么,A塑料厂应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再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为(600×13%-40)×100%=38(万元)。
不难看出,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扣除凭证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因此,本文建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采购管理,依法取得再生资源收购发票或凭证。比如,向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农膜,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农户个人收购其自己使用过的废旧农膜,收购金额符合小额标准的(按次不达增值税起征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超过小额标准的,应取得销售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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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的税额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废渣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假设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即征即退税额)为400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为80万元。那么,即征即退的8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
该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该文件还明确,国家投资为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鉴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款,并非“国家投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规定,B公司应将收到的即征即退税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0+80)×25%=120(万元)。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确认即征即退税增值税额时,借记“其他应收款”80万元,贷记“其他收益”80万元;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80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80万元。
实务中,一些企业对应退税额的账务核算不太规范,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未及时确认应退税额。本文提醒,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及时确认增值税应退税额,并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免未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滋生税务风险。
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工业排水、生活污水为原材料生产再生水,其生产销售的再生水按政府指导价定价为4.1元/立方米。同时,C公司每销售1立方米再生水,可申请财政补贴0.7元,2021年6月,C公司共收到该项财政补贴350万元。此外,当地政府为支持C公司更新设备,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拨付C公司1000万元。对此,C公司财税人员把握不准,这几笔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实务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除来自实际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货物外,还可能存在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性收入。此时,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分析政府补贴性收入的性质,从而进一步确定是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明确,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回到C公司的案例,由于其取得的350万元的财政补贴,与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数量直接挂钩,这部分收入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350÷(1+13%)×13%=40.27(万元);而其取得的1000万元财政补贴,仅为政府支持行业发展或特定项目的补助,与该企业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数量无关,因此,对1000万元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鉴于不同类型的财政补贴收入存在征税与否的情况,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单独建立台账,仔细记录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否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数量直接挂钩,并谨记直接挂钩的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防止未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形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无货代开发票时代即将终结
2021年3月19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公司所属的两家企业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
202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葛洲坝兴业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决定:经对葛洲坝兴业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葛洲坝兴业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共计应补缴税款约1.86亿(其中,增值税0.92亿元,企业所得税0.94亿元),葛洲坝兴业已于2018年5-7月补缴税款1.48亿元及滞纳金0.28亿元,还需补缴税款合计0.39亿元(增值税0.01亿元、企业所得税0.37亿元)及相应滞纳金;葛洲坝兴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十堰福堰钢铁有限公司和什邡市兴华鑫热铸锻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322825.75元、税额3969983.26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0号公告指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这就意味着过去代开票公司通过地方财政返还政策开展无货代开业务的时代即将终结。
代开,是指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无货代开;第二种是有货代开。
无货代开是指让他人代开的受票人不仅与开票人之间没有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而且与其他人之间也并不存在这种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
有货代开是指受票人与开票人之间并不存在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然而,受票人与其他人之间却存在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只是因为具有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关系的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人开具发票的受票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税权,却由于交易方不能开具发票而无法实现。
资源加工利用企业找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主要有:(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一些个人发生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但因个人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售商品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因此,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只能找未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要求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代开的金额、数量各地执行不一,这就使得一些购买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了获得进项税抵扣,只能通过第三方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从政策上堵住了虚开增值税的漏洞。
如何从居民手中购买再生资源如何获取成本凭证?
由居民开具收款凭证(需签字),同时回收企业制作内部凭证。(相关凭证要注明居民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建议还要注明居民个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这样在实操过程中工作量巨大,需要专业公司承接这个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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