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百科今天分享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参加海洋环境法专委会2019年会,大家是否对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参加海洋环境法专委会2019年会感兴趣呢。
6月22日,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勇出席中国法学会2019海洋环境法专委会年会。会议上,马勇副秘书长分享“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公益诉讼”整理以飨食读者:
马勇副秘书长表示,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看,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常委会作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为严重,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包括以下各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总量不多。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关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环保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公益诉讼;
三是社会组织无缘原告主体。2015年以来,有4家社会组织提起6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5起因原告不适格被驳回,1起调解结案。最近1起省级高法裁定一审中级法院认定社会组织主体不适有误,已发回重审 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进展。
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看:
(一)陆源污染入海问题突出。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天津近岸海域水质差;上海和浙江近岸海域水质极差。
(二)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国家化”趋势明显。目前司法实践中,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一般是检察机关和海洋与渔业部门,社会组织被完全排除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只能望“海”兴叹!
(三)涉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较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显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密切相关。
对此,马勇副秘书长建议:
(一)明确社会组织开展涉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充满活力。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秩序。海洋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顺位,社会组织参与可以设置前置程序。
(三)大力开展涉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保护海洋环境。建议立法明确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编辑:Wendy)